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9063 证券简称:联盛化学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曾被监管部门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期限未满的;
(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一年内曾因所任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被监管部门采取2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或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十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一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十二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法》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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