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31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29日召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蒋海斌、唐丽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17年4月26日书面通
知全体股东,并于2017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29日9点在湖州市埭溪镇上强工业园区湖州绿色新
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535714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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