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2
关于慧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慧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慧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鹏律师、骆沙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
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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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慧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 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9日于江苏省江阴市国际大酒店召开,会议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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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统 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6,00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中涉及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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