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2F20210774-00008 号
致: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
“德恒 02F20210774-00003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德恒 02F20210774-00004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交所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报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就《问询函》涉及的需发行人律师说
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一)》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补充法律意见(一)》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一)》。
五、《补充法律意见(一)》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补充法律意见(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
七、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在《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涉及的中国境外法律事项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的事项均非本所律师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均为本所
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引述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鉴证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发行人提供的文件。
八、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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