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盛智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腾盛智能资讯
2024-03-08 17: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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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08


证券代码:839005 证券简称:腾盛智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7 日,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和《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任职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挂牌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设两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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