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2
证券代码:839005 证券简称:腾盛智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和《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其变更方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
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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