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14
深圳淇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公告编号:2016-021
深圳淇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淇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深圳淇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
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 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 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
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
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深圳淇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公告编号:2016-021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
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
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
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深圳淇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4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