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27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ShanghaiJunYue(Shenzhen)LawFirm
关于深圳淇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15楼
15/FInvestmentBuilding,4009ShennanRoad,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2912618 传真(Fax):(0755)82912529
Tel:86.755.8291.2618 Fax:86.755.8291.2529
二零一六年四月
目录
释 义......3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5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6
一、公司的概况......6
二、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7
三、公司符合《业务规则》和《基本标准指引》等规定的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条件 ......8
四、公司的设立......10
五、公司的独立性......12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15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0
八、公司的业务......2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0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34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3
十三、公司的章程制定与修改......44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5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8
十六、公司的税务......50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51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3
结论意见......53
关于深圳淇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君悦深新三字(2016)第01号
致:深圳淇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的相关业务规定,为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全称或含义
简称
深圳淇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淇诺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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