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9
公告编号:2024-052
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阳光中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资产保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1)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收到江苏省
溧阳市人民法院(2024)苏 0481 执保 1597 号《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申请保全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我司存在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财产保全情况及续行保全事项告知如下:
冻结了被保全人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尾号 60012 的
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 0 元。冻结期限:自 2024 年 8 月 8 日至 2025 年 8 月 8
日止。
查封了被保全人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安市霞美
镇阳光路 1 号不动产。查封期限:3 年,自 2024 年 8 月 8 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7
日止。
如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收到江苏省
溧阳市人民法院(2024)苏 0481 诉前调 7693 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我司存在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791000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公告编号:2024-052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羲和之滨(福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泉州恩特瑞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分别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4)苏 0583 执保 5198 号
《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昆山市富乐化工有限公司因与我司存在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羲和之滨(福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泉州恩特瑞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8,600,000 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资产保全的原因
由于光伏行业阶段性产能过剩,电池环节持续亏损,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
于 2024 年 6 月 3 日选择停产以等待盈亏平衡点的到来,同时由于 2023 年公司
三期 4GW 电池项目刚投产,导致现金流异常紧张,无力偿还即期债务,因此供应商向法院对我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 截至目前,该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尽力降低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
2、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2024)苏 0481 执保 1597 号《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
(二)(2024)苏 0481 诉前调 7693 号《民事裁定书》
(三)(2024)苏 0583 执保 5198 号《民事裁定书》
公告编号: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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