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5
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阳光中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出具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4 年 09 月 13 日
15:30:0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安市腾程泛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丹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光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因业务发展需要,被告一与原告分别于 2023 年 7 月 4 日、2023 年 7 月 26
日、2023 年 7 月 27 日、2023 年 8 月 7 日、2023 年 10 月 24 日、2023 年 11 月
22 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均约定合同款项包括货款及代购服务费等其他应付款项,货款按原告采购成本及五个月代购服务费计算,被告一应在合同约定时间付清货款;代购服务费自原告支付采购成本之日起按自然月收取,被告一应于每月 25 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均已与被告一指定供应商签订《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并按时支付每单代理采购采购成本,且被告一已实际签收每单代理采购货物。但被告一除支付 250 万货款及 270 万代购服务费外,仍拖欠上述六份《货物买卖合同》涉及的剩余货款共计¥88,234,702.11(大写:人民币捌仟捌佰贰拾叁万肆仟柒佰零贰元壹角壹分)及自原告支付每单代理采购成本之日起被告一剩余应付的代购服务费¥3,849,287.87(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肆万玖仟贰佰捌拾柒元捌角柒分)至今尚未支付。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一应自逾
期付款之日起每日应按其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22 年 12 月 20 日,被告二、三、四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函》,担保
金额为¥85,000,000(大写:人民币捌仟伍佰万元整)。
被告二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2023 年 12 月 21 日、2023 年 12 月 22 日
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57,697,670(大写:人民币伍仟柒佰陆拾玖万柒仟陆佰柒拾元整)、¥40,836,870(大写:人民币肆仟零捌拾叁万陆仟捌佰柒拾元整)、¥88,144,140(大写:人民币捌仟捌佰壹拾肆万肆仟壹佰肆拾元整)。
2024 年 5 月 16 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宿舍楼提供抵
押担保,担保金额为¥17,388,800(大写: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捌万捌仟捌佰元整)。
原告认为,被告一长期拖欠货款及代购服务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根据上述《货物买卖合同》、《连带责任担保函》、及《抵押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及代购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抵押的动产及不动产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
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88,234,702.11(大写:人民币捌仟捌佰贰拾叁万肆仟柒佰零贰元壹角壹分)及违约金(自每笔货款逾期支
付之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为 6,866,575.6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代购服务费共计¥3,849,287.87(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肆万玖仟贰佰捌拾柒元捌角柒分)及违约金(自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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