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3
公告编号:2024-047
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阳光中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资产保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1)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收到福建省
南安市人民法院(2024)闽 0583 民初 7933 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我司存在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账号:156300100100134647】存款 15,910,100 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址在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阳光路 1 号 1#宿舍楼【不动产权证号:闽(2020)南安市不动产权第 1100065 号】,期限三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洪明儿名下的址在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湖滨西路 7号 2007 室【不动产权证号:厦地房证第 00224888 号】,期限三年。
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收到福建省
南安市人民法院(2024)闽 0583 民初 8355 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浙江浩锐石英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我司存在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南安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裁定如下:
公告编号:2024-047
一、冻结被申请人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156300100100134647、开户名: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南安支行),冻结金额以 200,000 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000010976260012、开户名: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冻结金额以 44,600 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1408010919601015474、开户名:阳光中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浦发银行),冻结金额以 44,600 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 1966 元,由申请人浙江浩锐石英科技有限公司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收到福建省
南安市人民法院(2024)闽 0583 民初 8031 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艾佩科(上海)气体有限公司因与我司存在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南安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156300100100134647、开户名: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南安支行),冻结金额以 727,007 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 4155 元,由申请人艾佩科(上海)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1 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资产保全的原因
由于光伏行业阶段性产能过剩,电池环节持续亏损,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
于 2024 年 6 月 3 日选择停产以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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