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8976 证券简称:雅鹿运营 主办券商:国联证券
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及本规则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信息披
露负责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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