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恒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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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17: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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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14

证券代码:838969 证券简称:秦恒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秦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秦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原为: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现修订为: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原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现修订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第二十八条原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



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现修订为:



投资人收购公司股份时,如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的,应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4)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原为: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现修订为: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5)第一百条原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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