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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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17: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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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8963 证券简称:达实智控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 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 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上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接受关联方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的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对外投资,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以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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