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8963 证券简称: 达实智控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 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股份;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司合并; 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职工。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 机构,由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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