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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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D01G20160327-06 号
致: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成”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元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议事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
3、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视频会议方式的提示性公告》,载明了由于北京市目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本次股东大会增加视频会议方式,并增加通讯投票方式等内容。除上述调整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均未发生改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9 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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