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2
公告编号:2024-012
证券代码:838909 证券简称:北京中科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诉人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南京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泽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武安市人民法院 (2023)冀 0481 民初 53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冀 04 民终663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该公司董事长
公告编号:2024-012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齐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南京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尚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签订《总承包 EPC 合同》,约定被告将炼铁部 3#烧结烟气活性焦
脱硫脱硝项目委托原告总承包建设。2018 年 4 月原告与第三方南京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炼铁部 3#烧结烟气活性焦脱硫脱硝总
承包项目联合体成员分包合同》。2018 年 9 月 15 日原告完成全部项目,并通
过验收,完成交付。2019 年 1 月 18 日,项目通过环保局专家组验收。
双方就该项目是否达到验收标准; EPC 合同总价中是否扣除被告新兴铸管支付第三方南京泽众的工程款 954 万;风险押金 50 万是否退还等问题产生纠纷。因截止诉讼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的工程款,故提出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新兴铸管公司立即支付北京中科公司工程
款 17,454,561.88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 17,454,561.88 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18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新兴铸管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新兴铸管公司在没有任何约定和法定的情形下,直接向南京泽众公司支付 954 万元,不对北京中科公司产生任何效力,不能免除其相应的
公告编号:2024-012
付款义务。二、一审法院将利息的起算点认定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属于事实
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6日收到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9日出具的(2023)冀 0481 民初 537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7,914,561.88 元(利息计算方式:自 2019年11月15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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