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3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北京掌握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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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北京掌握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意字[2019]第199号
致:北京掌握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掌握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宇律师、房盼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掌握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及证言,该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及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均与其正本或原件相一致;不存在伪造、变造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的情形;公司提供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上的有关政府部门、本公司或其他单位及/或自然人的签字及/或盖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伪造、变造签字或印章的情形;提供证言的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根据2019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掌握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0日1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然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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