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03
关于对苏州中集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中集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集国际),住
所地: 苏州高新区文昌路 36 号。
吴晓苏, 男, 1968 年 1 月出生, 中集国际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红,女, 1973 年 8 月出生,中集国际时任财务负责人。
陆叶,女, 1970 年 7 月出生,中集国际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中集国际有以下违规事实:
自 2016 年 8 月 9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 中集国
际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晓苏频繁将公司资金以
“业务备用金”名义转入个人账户使用,但吴晓苏无法提供
上述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的支撑性材料,实际上为中集国际对
吴晓苏提供借款。 2016 年 9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集国际为吴晓苏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 280,000 元,占公司
上一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38%。 2017 年,中集国际为吴
晓苏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 5,647,971 元,占公司上一年期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 26.88%。 2018 年,中集国际为吴晓苏提供
借款累计发生额 9,513,000 元,占公司上一年期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 46.63%。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中
集国际为吴晓苏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 198,400 元,占公司上
一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67%。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均未经
事先审议并披露。
吴晓苏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 《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
的情况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吴晓苏、 张红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实际控制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陆叶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中集国际、 吴晓苏、张红和陆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
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
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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