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眼科:监事会议事规则(二0一七年八月修订)
阳光眼科资讯
2017-08-17 16: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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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17

重庆爱瑞阳光眼科医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



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要有1



人以上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指定联系人1名。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



生,监事会联系人由主席提名并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产生。



第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议类型



第八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十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



临时会议:



(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



(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



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十一条 前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议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未指定人选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四章 会议议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



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书面送交监事会主席审阅,并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统一方能通过。



监事会决议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



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



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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