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眼科:董事会议事规则(二0一七年八月修订)
阳光眼科资讯
2017-08-17 16: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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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17

重庆爱瑞阳光眼科医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爱瑞阳光眼科医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重庆爱瑞阳光眼科医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



发生第四条第(八)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表决以上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三)对外投资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形成可行性投资报告。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



1、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以上且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以上且低于10%;



3、对外投资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八)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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