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22
公告编号:2020-036
证券代码:838855 证券简称:力磁电气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青岛力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威海力磁电气有限公司与乳山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
《借款协议》,向乳山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2000 万元,期限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至 2020 年 6 月 14 日止。公司股东李川、袁雪芹、刘金波、孙正鼐、孙祖
英、李惠、常伟东、郭强、李中福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威海力磁电气有限公司该项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共计 3,675,000 股。目前上述借款全部未偿还,上述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8.37%且仍处于质押状态。针对上述情况,乳山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向乳山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2020)鲁 1083 财保 827 号民事裁定书。
二、主要内容:
申请人为乳山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威海力磁电气有限公司、青岛力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常伟东、李惠、郭强、孙正鼐、袁雪芹、李中福、刘金波、孙祖英。申请人向乳山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 2525 万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乳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在 1500 万元的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力磁电气有限公司位于乳山市广州路北、海口路西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在 525 万元的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李
公告编号:2020-036
川、袁雪芹、李中福、刘金波、孙祖英、常伟东、郭强、李惠、孙正鼐等九人所持的质押给申请人的青岛力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 500 万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500 万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方面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会涉及到诉讼,被质押股份可能被质权人行权,可能会发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0)鲁 1083 财保 827 号民事裁定书》
青岛力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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