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95 号
关于对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净股份),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工业园区金川路 799 号。
崔静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单淑芳,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川净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5 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崔静涛占用公司资金,
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28,699,3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23%。上述事项构成资金占用,川净股份未及时披
露上述事项,后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补充披露。
占用方崔静涛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川净股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行为,董事长崔静涛,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单淑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川净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崔静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单淑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履行的义务,完善资金审批及支付流程,加强与资金收付有关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并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公平。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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