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川净股份资讯
2023-08-14 17:33:4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08-1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95 号

关于对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净股份),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工业园区金川路 799 号。
崔静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单淑芳,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川净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5 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崔静涛占用公司资金,
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28,699,3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23%。上述事项构成资金占用,川净股份未及时披
露上述事项,后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补充披露。


占用方崔静涛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川净股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行为,董事长崔静涛,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单淑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川净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崔静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单淑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履行的义务,完善资金审批及支付流程,加强与资金收付有关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并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公平。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8 月 1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