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成迅康: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联成迅康资讯
2017-03-17 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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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17

证券代码:838845 证券简称:联成迅康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四川联成迅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联成迅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 《四川联成迅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



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



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



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董事会提议及股东大会批准,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 司按照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八条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



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一)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



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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