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辽宁微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辽宁微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以整体改制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辽宁微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朝阳市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8号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10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上善若水、大爱无声、微科生物、惠泽林农。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肥料制造及销售;0.15%四霉素
水剂(梧宁霉素)加工及销售;0.3%四霉素水剂(梧宁霉素)加工及销售;15%四霉素母药加工及销售;20.02%地芬诺酯硫酸钡饵剂加工及销售;1%香菇多糖水剂加工及销售;生产、经营生物有机肥;生产、经营水稻苗床调理剂;生产、
经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11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的全部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以辽宁微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
日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32848417.99元折合股份3,110万股,净资产超出股份额部分1748417.99元作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各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万股)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1 韩希军 1,593 1,593 净资产 51.2219 2016.2.16
2 郭春丽 308 308 净资产 9.9035 2016.2.16
3 黄凤霞 207 207 净资产 6.6559 2016.2.16
4 王云浩 120 120 净资产 3.8585 2016.2.16
5 许玲 109 109 净资产 3.5048 2016.2.16
6 孙刚 70 70 净资产 2.2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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