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9-01
公告编号:2020-038
证券代码:838826 证券简称:华茂林业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重庆华茂林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3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元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藉匀、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重庆华茂林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文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郑文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公告编号:2020-038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2 月 23 日,重庆华茂林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和郑文韩(以下简称“被告二”)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 500313600-0091-2018006 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 500,000.00 元的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为 2018 年
2 月 23 日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 7.395%(即 LPR 利率加
309.5 基点,1 基点=0.01%,精确至 0.01 基点);同年 11 月 29 日,被告二再次
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 500313600-0091-2018007 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 300,000.00 元
的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借
款利率为年利率 5.0025%(即 LPR 利率加 70.25 基点 1 基点=0.01%,精确至 0.01
基点)。前述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应用于被告一的日常生产经营;在有效额度期间内,被告一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发生的单笔借款被告一应至迟在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日清偿借款;贷款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复利按罚息利率计收;借款到期前,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因被告一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二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被告一负有相同的借款责任。
2018 年 2 月 23 日和 2018 年 11 月 29 日,被告一分别支用了借款本金
500,000.00 元和 300,000.00 元,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但被告二却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归还。被告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不按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于2020年5月26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已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开庭审理。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790,000.00 元及截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止的利息 69,772.02 元、复利 4,857.61 元,共计 864,629.63 元。支
公告编号:2020-038
付以借款本金 49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
日止按年利率 11.0925%计算的利息及复利;支付以借款本金 300,000.00 元为基
数,从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7.50375%计算的利
息及复利。
2、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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