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2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旭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科旭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科旭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何泉华律师、王宇坤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召开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下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北京科旭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7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决议召集。2017年4月2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北京科旭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北京科旭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等。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会议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备查文件目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距上述通知日期不少于20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共计 2 名,代
表股份数1,25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00%。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先运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议案内容分别为:
1、《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北京科旭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16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相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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