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贝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科贝科技资讯
2022-04-28 2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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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8


证券代码:838775 证券简称:科贝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并确保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或者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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