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6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晨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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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晨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省晨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晨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晨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福建省晨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
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名,所持(或代理)的股份数为40,620,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19年4月10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审计报告》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名,代表股份40,620,48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弃权和反对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名,代表股份40,620,48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弃权和反对票。
(三)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名,代表股份40,620,48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弃权和反对票。
(四)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名,代表股份40,620,48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弃权和反对票。
(五)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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