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0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主办券商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2016年12月
目录
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二、 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三、 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五、 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六、 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定价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
七、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
见
八、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
意见
九、 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十、 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意见。
十一、 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
求的意见。
十二、 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为4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2名、法
人股东0名、合伙企业股东2名;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12名,
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8名、法人股东1名、合伙企业股东2名、
私募基金1名。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通科技”或“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公司依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的保存;公司强化内部管理,完善了内控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从而在制度基础上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进行。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绿通科技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各项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公司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期间存在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和及时披露的情况,但该关联交易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补充确认,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广发证券于绿通科技2016年度半年报审议期间,发现公司
在2016年1月7日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2,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和披露。
绿通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对上述偶发性关联交易进行补充确认,并经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绿通科技已于2016年8月24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绿通科技关联交易补充确认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
综上所述,公司已规范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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