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绿通科技资讯
2016-09-09 15: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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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09

证券代码:838733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

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使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转让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

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

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五条 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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