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凌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江凌股份资讯
2020-04-30 19: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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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8722 证券简称:江凌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治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回避表决情况。自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
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
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
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规
定,按照相应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分析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等级不能低于同等规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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