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5
公告编号:2023-017
证券代码:838704 证券简称:红岭医疗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0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实际控制
权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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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应执行本制度由公司按权限进行审批。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视同对外担保,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第五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五条第(一)至(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并披露前述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约定事项明确,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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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权人履行的期限;
(三)担保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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