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5
公告编号:2023-018
证券代码:838704 证券简称:红岭医疗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0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方”)履行其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
下简称“承诺方”)在股份制改制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解除产权瑕疵等公开承诺事项,
公告编号:2023-018
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
诺作出之日起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承诺人履约能力、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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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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