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5
证券代码:838704 证券简称:红岭医疗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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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0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
总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更换。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
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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