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15
江苏新嘉理生态环境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嘉理生态环境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〇一六年七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新嘉理生态环境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华龙证券”)会同江苏新嘉理生态环境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嘉理”)、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律师”)对贵公司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并逐项核查、落实,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江苏新嘉理生态环境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提示性说明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的情形,公司已将资金占用情况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之十、(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部分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报告期初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资金占用情况
2014年1月1日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资金占
序号 借款主体 借款时间 借款金额 用费
1 新嘉理陶瓷(香港)有限公司 2014/9/9 356,136.26否
2 新嘉理陶瓷(香港)有限公司 2015/7/14 272,781.79否
3 王维成 2015/7/14 320,000.00否
4 王维成 2015/7/14 150,000.00否
5 王维成 2015/7/30 800,000.00否
6 王维成 2015/8/4 17,700.00否
7 王维成 2015/8/29 20,000.00否
8 王维成 2015/8/31 50,000.00否
9 新嘉理陶瓷(香港)有限公司 2015/8/14 75,000.00否
10 新嘉理陶瓷(香港)有限公司 2015/8/18 675,000.00否
是否存在资金占
序号 借款主体 借款时间 借款金额 用费
11 王维成 2016/1/29 450,000.00否
12 王维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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