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盛铝业: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昌盛铝业资讯
2018-03-30 18:21:3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3-30

证券代码:838683 证券简称:昌盛铝业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昌盛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莞市昌盛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公告,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责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以影响财务



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