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1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澳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Chong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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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澳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15G20160129】号
致:重庆澳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澳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彩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秦玮斌律师、邓佳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澳彩新材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澳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7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重庆澳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2017年4月28日,公司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重庆澳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 2016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7年5月10日上午9点00分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万科锦城1栋
写字楼15楼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彬主持,会议就《股东大
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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