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6
证券代码:838572 证券简称:金瑞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黄山金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金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黄山金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
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
司董事会。本制度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条 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
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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