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5
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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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
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
行实质判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
论是否收回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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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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