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5
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
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的批准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利益,将公司
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公司不得成为对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第三条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
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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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除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应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
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
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
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九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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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条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
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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