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斗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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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21: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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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5

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



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维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



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的职权



第1页共5页



第四条公司应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



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收询问和调查。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公司召



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共同推举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发出通知。



第六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10日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



真或邮件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视频、电话或借助所有监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具体以何种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监事授权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书面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提问。



第十条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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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提议书应载明:



1、提议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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