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9
证券代码:838544 证券简称:东骏激光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成都东骏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东骏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6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东骏激光股份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东骏激光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范运
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成都东骏激光股份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业务决策机构,行使《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领导和制约。
第三条 董事会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并享有股东大会另行赋予的
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担任董事会主席。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任期均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无故不得解除其职务。
上述人员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条 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均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但需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章 董 事
第八条 公司董事均为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或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或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全国在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以及未经公司股东推荐者,不得参加董事选举并当选董事。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和股东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职权。应当保证忠实、全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按时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组
织的各项活动。如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或表决。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保守公司及股东的商业秘密。在任职期内,因其失职致
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
二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召集通知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临时会议,如内容单一且明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举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五条 如有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
职责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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