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838529 证券简称:网优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江西网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网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西网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网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
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指定联络人,公司
董事会秘书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的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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