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6
证券代码:838525 证券简称:ST 恒忆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
收到日期:2020 年 6 月 13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6 月 10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化恒忆或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121 号,法定代表人:林鸿福。
林鸿福,男,1969 年 6 月出生、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3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德化恒忆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嘉隽,男,1979 年 1 月出生,2018 年 6 月 12 日起任公司董事长、财务负
责人和副总经理。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一、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依法披露诉讼事项;
三、2015 年、2016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少计提利息费用;
四、未依法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2 月,德化恒忆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
义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鸿福及其关联企业的借款提供以下担保,具体如下:
1.2015 年 7 月 21 日,为林鸿福向德化县鑫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鑫汇丰)7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2015 年 10 月 28 日,为关联企业厦门研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泉
州分行 1,498.98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3.2016 年 1 月 12 日,为林鸿福向中信银行泉州分行 709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4.2016 年 10 月 21 日,为林鸿福向刘翠凤 2 笔共 4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5.2016 年 10 月 24 日,为林鸿福向刘翠凤 2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6.2016 年 12 月 5 日,为林鸿福等向彭金聪 7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7.2017 年 2 月 27 日,为林鸿福向刘翠凤 35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8.2017 年 2 月 27 日,为林鸿福向何万龙 3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德化恒忆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1-2 项担保事项,涉及金额 1,568.98
万元,占德化恒忆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6.93%;未在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1-3项担保事项,涉及金额2,242.98万元,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24.20%;未在 2016 年年报中披露 1-6 项担保事项,涉及金额合计 2,362.98 万元,
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 26.57%;未在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1-8 项担保事项,
涉及金额 2,427.98 万元,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 27.30%;未在 2017 年年度报
告披露第 1 项和第 3-8 项担保事项,涉及金额 929 万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
比例 14.31%。
二、未依法披露诉讼事项
2017 年 6 月 15 日起,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等法院先后就德化恒忆担保的借
款合同纠纷作出以下民事判决或调解,依据相关判决或调解书德化恒忆作为担保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德化恒忆在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未对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作出披露。
1.2017 年 11 月 6 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就交通银行泉州分行与厦门研
草、德化恒忆等借款合同纠纷作出(2017)闽 0503 民初 6084 号《民事判决书》。
2.2017 年 6 月 15 日,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就鑫汇丰与林鸿福、德化恒忆等
借款合同纠纷作出(2017)闽 0526 民初 1502 号《民事调解书》。
3.2017 年 8 月 31 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就中信银行泉州分行与林鸿福、
德化恒忆等借款合同纠纷作出(2017)闽 0503 初 4874 号《民事判决书》。
4.2017 年 9 月 15 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就刘翠凤与林鸿福、德化恒忆等
民间借贷纠纷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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