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富硒香资讯
2017-09-06 17: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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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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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157

当事人:

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硒香”),法定

代表人:黄鹤春,住所:安徽省巢湖市坝镇夏店。

黄鹤春, 1975 年出生,富硒香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

负责人

经查明,相关违规事实如下:

一、 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的银行借款余额共计 3,960 万元,其中多笔借款逾期,

累计未偿还金额达到 3,360 万元,上述重大信息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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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 4 条、第

46 条的规定。

二、 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2017 年公司发生多起由于借贷及担保产生的重大诉讼事项,

涉及的 9 起诉讼中 6 起涉案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 10%,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 37 条的规定。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1 月 31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何永康向

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职务,上述事

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 46 条的规定。

四、 违规对外担保

公司为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 4 笔借款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共计 880 万元,其中包括挂牌前的 1 笔公司为其提供

的担保,担保金额 380 万元,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内部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2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

46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

式指引(试行)》第 35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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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鹤春为公司贷款提供 4 笔担保,担保金

额共计 1,500 万元,其中包括挂牌前黄鹤春为公司贷款提供 3 笔

担保,担保金额 1,400 万元,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内部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 35 条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 34

条的规定。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董事长、总经理和信息披露负责人黄鹤

春负有责任。其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业

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富硒香及董事长、总经理兼信息披露负责人黄鹤春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

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

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富硒香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司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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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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