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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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157
当事人:
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硒香”),法定
代表人:黄鹤春,住所:安徽省巢湖市坝镇夏店。
黄鹤春, 1975 年出生,富硒香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
负责人
经查明,相关违规事实如下:
一、 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的银行借款余额共计 3,960 万元,其中多笔借款逾期,
累计未偿还金额达到 3,360 万元,上述重大信息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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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 4 条、第
46 条的规定。
二、 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2017 年公司发生多起由于借贷及担保产生的重大诉讼事项,
涉及的 9 起诉讼中 6 起涉案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 10%,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 37 条的规定。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1 月 31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何永康向
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职务,上述事
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 46 条的规定。
四、 违规对外担保
公司为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 4 笔借款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共计 880 万元,其中包括挂牌前的 1 笔公司为其提供
的担保,担保金额 380 万元,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内部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2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
46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
式指引(试行)》第 35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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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鹤春为公司贷款提供 4 笔担保,担保金
额共计 1,500 万元,其中包括挂牌前黄鹤春为公司贷款提供 3 笔
担保,担保金额 1,400 万元,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内部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 35 条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 34
条的规定。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董事长、总经理和信息披露负责人黄鹤
春负有责任。其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业
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富硒香及董事长、总经理兼信息披露负责人黄鹤春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
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
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富硒香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司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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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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