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证券代码:838521 证券简称:富硒香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2月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联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启超、朱正荣,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魏春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被告二
1.姓名或公司名称: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黄鹤春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被告三
1.姓名或公司名称:魏春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4日,原告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
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裕丰公司发放借款380万,期限9个月,月利率1.45%,逾期加付50%罚息。同日原告与被告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硒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被告富硒香公司和魏春为上述借款进行担保,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裕丰公司发放了380万元。自2016年10月24日被告裕丰公司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根据合同规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要求被告裕丰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380 万元及利息(按
1.45%/月计算,自2016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富硒
香公司和魏春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7年2月9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81
民初581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
1、查封、冻结被告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魏春名下价值390万元财产。
2、查封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巢湖分行银行存款120万元(账户:34921000001888000167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年2月 28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
018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一)、被告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按1.45%/月计算,自2016年11月10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魏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450 元,本院减半收取19,250元,保全费
5,000元,合计24,25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无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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