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证券代码:838521 证券简称:富硒香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2月1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周伊凡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为人,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黄鹤春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延福、王珊珊(实习),安徽福达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
1.姓名或公司名称:黄鹤春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延福、王珊珊(实习),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
1.姓名或公司名称:黄鹏程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延福、王珊珊(实习),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
1.姓名或公司名称: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魏春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被告五
1.姓名或公司名称:魏春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被告六
1.姓名或公司名称:方世元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2016年7月27日,被告安徽富硒香生物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硒香)向原告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和400万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14.5‰,利息需按月结清。被告富硒香到期不偿还本金,原告有权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罚息;对于借款期限内被告富硒香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为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被告安徽裕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与原告签订联保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对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富硒香公司的借款期限均早已届满,被告富硒香公司未偿还任何本金,且未支付2016年7月21日之后的所有借款利息。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要求六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584,141.53
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此后应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
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7年 3月 23 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
0181民初7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
准予原告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方世元、黄鹏程的诉讼。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无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无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主要资产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资金周转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应诉通知书;
(二)民事起诉状;
(三)借款合同;
(四)联保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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