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2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
仁通档案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国瓴律師事務所
SHANGHAI GUOLING LAW FIRM
二〇二三年四月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仁通档案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
法律意见书
国瓴 2023003-1 号
致:仁通档案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仁通档案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许玲玉律师、陆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仁通档案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仁通档案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业务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发
布了《仁通档案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上午 10:00 如期在上海市普陀区
大渡河路 168 弄 31 号北岸长风 E 栋 802 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
审议事项等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4 月 4 日。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9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7,446,00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1.61%。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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