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7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上刊登了《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 15:00 至 2024 年 10 月 16 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通
知一致,会议由董事长王桂奋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410,614,0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263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410,584,0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2585%。前述人员均为会议通知中公告
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1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4%。
3、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没有对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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